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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表術語 · V

證明力(電子簽名)

定義

證明力是指電子文件被法院接受為證據且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能力。這是決定性的法律概念,用於判斷電子簽署的合約是否可對您的客戶、員工或供應商進行舉證(如發生訴訟)。

法國法律基礎2000年3月13日法律在民法中引入了第1366條,該條確立了紙質書面和電子書面具有等同效力的原則,但須滿足以下條件:(1) 發出該書面的人須得到妥善身份識別,且 (2) 文件的制作和保存方式須保證其完整性。第1367條明確規定符合歐洲法規 eIDAS 的電子簽名享受此等同效力。

電子簽署文件具有證明力的四項累積條件
簽署人身份識別身份認證是否成功追溯到名義確定的自然人?機制包括:用於AES的OTP短信,以及用於QES的視頻認證 + KBIS。
文件完整性:自簽署以來文件內容是否未被修改?通過嵌入簽名中的密碼雜湊來保證。
流程可靠性:簽名服務提供商是否採用最佳實踐(加密、通過HSM進行密鑰管理、可追溯性)?列入歐洲信任清單的認證服務提供商(QTSP)提供最強保障。
可追溯性:是否存在帶時間戳且可對抗的審計軌跡(誰簽署、何時簽署、從何IP簽署、經過何種身份認證)?

法律推定:eIDAS為高級電子簽名(AES)和認證電子簽名(QES)建立了完整性和來源推定。實務上,這轉移了舉證責任:對簽名提出異議的一方需要證明簽名無效,而非簽署人證明其有效。認證電子簽名另外享有與手簽名完全等同的效力(民法第1367條第2款)。

證明力時效:已簽署的文件只要電子存檔符合條件(完整性、持久性、可追溯性),就可保持證明力。對於需要保存超過5年的合約,採用 PAdES B-LTA 檔案配置文件並進行定期存檔時間戳,可在原始證書過期後延長證明力。另見不可否認性L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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