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密及資訊共享:實務指南
法國醫療保密:法律義務、資訊共享例外情況、刑事後果及醫療專業人員的最佳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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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醫療保密是患者與醫療專業人員之間信任關係的基本支柱之一。然而,在協調護理和多學科團隊的背景下,每天都會面臨共享機密信息的問題。如何調和絕對保密義務與為確保最佳護理而交換數據的必要性?本實務指南澄清了醫療保密的法律框架及合法授權共享信息的條件,其依據是《公共衛生法典》的規定及國家信息自由委員會(CNIL)的建議。
醫療保密的法律基礎
醫療保密由《公共衛生法典》第L.1110-4條和《刑法典》第226-13條規定,違反該條例將受到一年監禁和15,000歐元罰款的處罰。本保密涵蓋所有來到專業人員知識的信息:診斷、治療、患者的隱私信息,以及被觀察或推斷的元素。
它適用於衛生系統中的所有專業人員:醫生、護士、藥劑師、助產士,以及衛生機構的行政人員。2016年1月26日的現代化衛生系統法律已將此義務擴展至醫療社會部門的專業人員,創建了保護機密信息的統一框架。
醫療專業人員之間的資訊共享條件
醫療專業人員之間的資訊共享受《衛生法典》第L.1110-4條規範。應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
在同一護理團隊內:在患者已被告知且可以行使反對權的前提下,共享被推定為授權。護理團隊被定義為直接參與同一患者護理的專業人員組合。
在不屬於同一團隊的專業人員之間:需要患者明確的事先同意,可通過任何方式(包括數字化方式)收集。此同意必須是知情的、具體的且可隨時撤銷。
在所有情況下,共享必須僅限於協調或護理連續性所嚴格必要的信息,符合RGPD所規定的最小化原則(第5條)。
醫療保密的法律豁免
某些情況允許甚至強制解除醫療保密。對未成年人或弱勢人士的虐待報告(《刑法典》第226-14條)、強制申報疾病的申報(《衛生法典》第L.3113-1條),或向醫療保險醫學顧問傳輸信息構成法律規定的豁免。
相反,患者的家人對醫療信息沒有一般的訪問權。只有患者指定的信任人士(《衛生法典》第L.1111-6條)可以根據患者的表達意願接收某些信息。
工具及最佳實踐
建立共享醫療檔案(DMP)和衛生安全信息系統(MSSanté)可以在技術上保護信息交換的安全。機構還必須採取衛生信息系統安全政策(PSSI-S)並根據RGPD指定數據保護官(DPO)。
結論
醫療保密不是護理質量的障礙,而是患者信任的條件。掌握機密信息共享規則使醫療專業人員能夠有效協作,同時履行其職業和法律義務。定期培訓團隊及向患者提供明確信息是確保這些實踐安全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