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費用 vs 租金:租約中的法律區分
租賃費用 vs 租金:業主可以收回哪些費用、如何進行結算以及應向租戶提供哪些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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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或商業租約的框架內,租金與租賃費用之間的混淆很常見,但卻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這兩個概念雖然相互補充,但受到1989年7月6日第89-462號法律和1987年8月26日第87-713號法令所規定的不同制度管轄。掌握這一區分對於需要確保租約和收據草擬安全的出租人,以及需要驗證所收費用合法性的租戶都至關重要。
租金的法律定義
租金是租戶支付給出租人的財務對價,以換取住宅或場所的使用權。根據《民法》第1728條,它構成承租人的主要義務。其金額在簽署租約時自由確定(除了適用ELAN法(2018年11月23日)規定的租金管制的緊張地區外),只能按照索引條款適用,通常按照法國統計局(INSEE)季度公布的租金參考指數(IRL)進行調整。
租金僅用於補償對房產的享受。它既不涵蓋租戶的個人消費,也不涵蓋公共部分的日常維護費用,這些費用受不同制度管轄。
租賃費用的性質和制度
租賃費用,也稱為「可收回費用」,是指最初由出租人承擔但法律允許重新轉嫁給租戶的開支。其清單是嚴格限制性的:1987年8月26日法令詳盡列舉了可收回項目,特別是:
- 冷水、熱水和集體供暖的開支;
- 公共部分的維護(清潔、照明、電梯);
- 公共設備的小額維修;
- 城市垃圾清運稅。
本法令未規定的任何費用都不能轉嫁給租戶,即使有其書面同意也不行。這項強制性規則保護承租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傷害。費用通常以月度預付金的形式支付,並且必須根據憑證進行年度結算(1989年法律第23條)。
為什麼這一區分在法律上是決定性的
租金與費用之間的混淆導致多項風險。首先,在修訂方面:只有租金可按IRL調整;費用則根據實際支出而變化。其次,在非付款時,解除條款必須準確指明債務的性質。最後,在稅務方面,出租人以租金作為房地產收入進行申報,而收回的費用不構成應稅收入。
在訴訟情況下,法官經常將被濫用地標記為「費用」的款項重新定性為租金補充,並根據不當徵收的款項向租戶進行返還,並附加法定利息。
租約起草的最佳實踐
租約必須在單獨的條款中清楚地區分租金額和費用預付金額。建議附加可收回費用清單,並明確分攤方式(單位、份額、個別消費)。這種透明度限制了爭議,並在整個租約期間確保合同關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