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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授權書:2026年指南

在沒有親自到場的情況下出售不動產需要採用正式公證形式的授權書。了解法律要求、應避免的陷阱和保護您授權委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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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 Certyneo · 關於 Certyneo

出售不動產涉及在公證人辦公室簽署正式公證文件時必須親自到場。當業主無法或不願意親自出席——因為海外居住、疾病、職業上的無法抽身——時,不動產銷售授權書就變得不可或缺。這份法律文件受《民法》第1985條規管,允許將產權轉讓權力委託給信任的代理人。本文詳述了有效性條件、可能形式的層級、形式缺陷情況下的風險,以及便利不動產交易相關授權的符合規定的數字工具。

為什麼不動產授權書必須經過公證

《民法》第1985條規定「授權可以通過正式公證文件或私人協議進行,甚至通過信件進行;也可以口頭進行」。然而,它立即說明授權書的形式必須至少等同於它所涉及的文件形式。但是,在法國不動產法中,不動產銷售必須強制性地由公證人正式公證(1803年3月25日法律第1條)。這產生了一條基本規則:不動產銷售授權書本身必須以公證人面前的正式公證形式進行

私人協議形式的授權書,即使妥善簽署,也不具有對第三方的效力,並且不允許公證人正規化銷售行為。這就是為什麼如果提交的授權書沒有由同行或有權的領事當局簽署,公證人系統性地拒絕進行簽署。

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礎

三項基礎性文本規範該事項:

  • 《民法》第1984條:將授權定義為一個人授予另一人代表其行動的權力的合同。
  • 《民法》第1985條:授權與主要行為之間形式一致的規則。
  • 1945年11月2日令狀和1971年11月26日法令關於公證人身份的規定,定義了將真實性賦予行為的條件。

這些文本形成了一個連貫的體系:任何不動產所有權轉讓行為的授權書如果不符合正式公證形式,就會因相對無效而被廢止,可由受害方主張。

領事授權書:海外的替代方案

當授權人居住在法國以外,去法國公證人辦公室不總是可能的。存在兩種解決方案:

  1. 由居住國當地公證人簽署的授權書,前提是符合1961年10月5日《海牙公約》的認證和必要時的宣誓翻譯。
  2. 領事授權書,由法國駐外使館和領事館簽署,其外交代理人具有法國居民利益相關行為的公證權力委託。

在兩種情況下,原件或經認證的副本必須在簽署前送達法國公證人。

有效的不動產授權書的強制內容

不動產銷售授權書必須是特別授權——即準確識別轉讓的財產和委託的權力——而不是一般授權。一般性管理授權不會自動賦予出售不動產的權力,正如法院在2015年10月15日的判決中強調的那樣(3e Civ., n° 14-23.612)。

基本條款

授權公證文件必須包含:

  • 授權人的完整身份(姓名、名字、出生日期和地點、地址、婚姻狀況)。
  • 代理人的完整身份(相同信息)。
  • 不動產的準確地籍指定:市鎮、地段、地塊號、面積、性質(土地、公寓、房屋)、準確地址。
  • 最低價格或,如果沒有,價格確定方式和可接受的條件條款(融資條款等)。
  • 授權的有效期:通常12個月,可續簽。
  • 附帶權力:簽署妥協或銷售承諾、接收擔保金、完成所有地籍和抵押登記手續。

授權的限制和限制

授權人可以限制代理人的權力:禁止低於最低價格的銷售、排除某些類型的購買者或限制支付方式。這些限制對第三方具有約束力,條件是在文件中明確提及。否則,超越其權力的代理人承擔個人責任,但如果購買者是善意的,銷售不一定可以被廢止(《民法》第1156條)。

實踐程序:從草擬到最終簽署

獲得公證授權的過程遵循一條明確的路徑,值得在任何認真的談判之前提前組織。

第1步:聯繫公證人

授權人聯繫公證人——他自己的或購買者的——後者起草授權公證文件草案。公證人驗證授權人的法律行為能力(成年、沒有監護或輔助措施)和不動產上沒有未解決的共有。

第2步:簽署授權書

授權人親自在公證人面前簽署。如果授權書在海外簽署,當地公證人或領事收集簽署。該文件隨後通過安全郵件或根據當地立法的經認證的電子方式發送給法國的公證人。

第3步:公證人控制

在簽署銷售行為之前,公證人確保授權書的形式規律性、其範圍(它是否涵蓋相關不動產的銷售?)和其時間有效性(它是否已過期?)。如有疑問,他要求確認或續簽。

第4步:簽署銷售行為

代理人在銷售當天攜帶原始授權書和有效的身份證來到公證辦公室。他以賣方的名義簽署正式公證文件,在其委託權力的嚴格限制內。

對於準備行為——妥協、單邊銷售承諾——不動產電子簽署在公證人或房地產代理人使用根據eIDAS法規認可的受信服務提供商時可以使用。Certyneo特別為銷售前私人協議行為提供符合規定的高級簽署。

特殊情況:共有、民法合作社和產權分離

不動產授權書在多個業主或複雜產權結構的情況下呈現附加維度。

共有不動產銷售

在共有的情況下,每個共有人必須同意銷售(《民法》第815-3條)。如果其中一人無法到場,他必須簽署個人公證授權書。如果沒有一致同意,可以尋求司法授權。對於日常管理行為和代表授權管理,安全的數字解決方案允許簡化地理位置分散的共有人之間的文件流通。

民法合作社銷售

當不動產由民法房地產合作社(SCI)擁有時,根據章程指定的經理是擁有銷售權的人。但如果章程要求聯合決定,則必須事先授權進行大會。由經理授予第三方的授權應基於正當的決議,其副本附加於銷售行為。法律事務所電子簽署在此為大會記錄和代表授權提供有用的可追蹤性。

用益權或裸產權不動產銷售

轉讓分割所有權不動產的完全所有權需要用益權人和裸產權人的聯合同意。每個人都可以通過不同的公證授權委託代表。用益權和裸產權的各自價格根據《法國稅法通則》第669條的稅收標度計算。

銷售準備行為的數字替代方案

雖然銷售本身必須絕對要求正式公證文件,但幾份準備文件可以有效使用合格的或高級的電子簽署。

銷售承諾和妥協

單邊銷售承諾和妥協(或雙邊承諾)是私人協議行為。它們可以以電子方式簽署,條件是使用適當級別的簽署。巴黎公證師會在2023年確認通過認可eIDAS平台簽署的房地產預約是有效且可對抗的。完整的電子簽署指南等工具允許了解適用的簡單、高級和合格簽署級別。

房地產代理授權

授予房地產代理人的銷售授權(1970年1月2日Hoguet法律)是可以電子簽署的私人協議行為,甚至使用簡單簽署,只要代理人保持接受證明的記錄。為了進一步了解電子簽署解決方案比較,Certyneo提供了對法國市場可用產品的詳細分析。

遠程公證行為:公證視訊會議

自2020年11月20日法令起,公證人可以通過視訊會議遠程簽署正式公證行為,前提是符合最高公證委員會制定的安全條件。這一進展大大減少了法國海外居民對領事授權書的需求。然而,當授權人拒絕或無法參加安全視訊會議時,授權書仍然必要。為了計算與數字化相關的潛在節省,Certyneo的電子簽署ROI計算器提供個性化估算。

撤銷和授權的終止

授權可以在任何時間由授權人撤銷,在代理人未完成被授予權力的行為之前(《民法》第2003條)。撤銷必須通知代理人,並對第三方具有約束力,應向公證人公布。它也會因授權人或代理人的死亡、被置於監護或破產而自動終止。

適用於不動產授權書的法律框架

不動產銷售授權書屬於密集的規範集合,協調民法、公證法和越來越多的數字法律。

民法——基本條款

  • 第1984條:將授權合同定義為授權人賦予代理人代表其名義並為其帳戶行動的權力的約定。授權書是其物質工具。
  • 第1985條:規定形式一致規則——授權書必須至少具有它所涉及的行為的相同形式。應用於不動產銷售,這強制要求正式公證形式。
  • 第1987條:提醒一旦涉及處分行為(銷售、贈與、抵押權設置),特別授權就是必需的。
  • 第2003至2010條:規制授權的終止(撤銷、死亡、無行為能力)和撤銷對第三方的影響。
  • 第815-3條:在共有情況下,要求共有人一致同意處分行為。

公證法

  • 1803年3月25日法律:確立了法國正式公證行為(包括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人壟斷。
  • 1971年11月26日第71-941號法令關於公證人簽署的行為,特別是副本和原件的形式。
  • 2020年11月20日第2020-1422號法令:通過安全視訊會議引進遠程正式公證行為。

電子簽署和數字化

  • eIDAS法規第910/2014號(歐盟):建立了三個電子簽署級別(簡單、高級、合格)及其法律價值。合格簽署被推定等同於手寫簽署。適用於銷售前的私人協議行為。
  • 《民法》第1366條:承認電子文件的證明價值,條件是其作者能夠被適當識別,其完整性得到保證。
  • 《民法》第1367條:將電子簽署定義為簽署人同意的不可偽造標記。

法律風險

形式有缺陷的授權書使賣方面臨銷售無效訴訟的風險,可在五年內提出(《民法》第2224條)。被逐出的購買者可要求損害賠償。基於不充分授權書簽署行為的公證人承擔職業民事責任,由公證師會強制保險擔保。最後,在欺詐情況下——身份盜竊或授權書偽造——《刑法》第313-1條(欺詐罪)和第441-1條(偽造書面文件罪)的刑事處罰適用,刑罰可達7年監禁和750,000€罰款。

使用場景:不動產授權書實踐中

場景1:海外業主出售其巴黎公寓

一位在東南亞居住三年的業主希望出售其位於法國大城市的兩室公寓。在與購買者商定的期限內,他無法返回法國簽署銷售行為。他聯繫最近居住地的法國領事館,預約並簽署公證領事授權書,指定其兄弟為代理人,有權以定義的最低價格簽署銷售行為。授權書經認證、高分辨率掃描並通過安全方式傳輸給法國公證人,後者在簽署前10天通過國際掛號郵件收到原件。處理的總期限為18天,而如果業主必須組織出國,估計為45天。出行成本和住宿節省估計為2,500€至4,000€。

場景2:在三個國家居住的繼承人之間出售共有不動產

四個繼承人分享一棟通過繼承獲得的別墅的共有。兩人居住在法國,一人在比利時,一人在加拿大。為了避免在同一公證辦公室聚集四位簽署人,在布魯塞爾和蒙特利爾簽署兩份領事授權書。兩位法國繼承人親自在公證人辦公室簽署。指定的代理人(在法國為比利時繼承人的繼承人之一;為加拿大繼承人的共同朋友)持有真實權力到場。銷售在一次單獨的會面中進行。沒有這個措施,協調延遲會根據此類檔案的通常公證估計,將銷售延遲3至6個月,共有財產費用和房產稅的額外費用可能超過3,000€。

場景3:民法合作社通過授權經理出售商業空間

一個持有180平方米商業空間的民法房地產合作社決定出售該不動產,並在大會一致授權銷售後。合作社經理,唯一擁有代表合作社權力的人,由於計劃住院,通過公證授權書將此權力委託給助理經理兼合作社成員。授權書是特別的——限制為此單一不動產的出售、最低價格和六個月的期限——並附加大會記錄。公證人無保留地接受檔案。流程流暢性允許尊重之前簽署的銷售承諾,沒有延誤處罰,為合作社節省了合同不動產費(約預期銷售價格的1%,在此情況下為數千€)。

結論

不動產銷售授權書不僅僅是行政程序:它是一份法律文件,其有效性取決於銷售本身的有效性。《民法》第1985條毫不含糊地強制要求正式公證形式,無論授權人是在法國還是海外。尊重形式平行性、詳細說明委託的權力和驗證行為有效期是不可攻擊的授權的三大支柱。

雖然最終銷售總是需要公證行為,但準備階段——妥協、代理授權、合作社經理授權——現在可以通過符合eIDAS的電子簽署數字化。Certyneo通過認證工具和為多簽署人行為設計的界面,在這一數字轉型中協助不動產專業人士、公證事務所和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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