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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法定期限與終止

試用期涵蓋勞動合同的前幾個月,但其規則往往掌握不足。了解法定期限、續簽條件和終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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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 Certyneo · 關於 Certyneo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中的基礎契約階段:它使雇主能夠評估員工的能力,反之亦然,員工可以驗證該職位是否適合他。然而,其規則——最大期限、續簽條件、解約預告期限——在勞動法庭中引發許多爭訟。在2025-2026年,人力資源流程的數字化,尤其是通過人力資源電子簽名,正在改變包括試用期的合同簽訂和存檔方式。本指南為您呈現完整的法律框架、需要避免的陷阱和保護招聘安全的最佳實踐。

根據合同類型的試用期法定期限

試用期的期限因勞動合同性質和員工職業類別而異。這些期限由勞動法典規定,除非有更有利於員工的集體協議規定,否則不能超過。

不定期合同(CDI)

自2008年6月25日勞動力市場現代化法以來,CDI試用期的最大期限明確規定如下:

  • 工人和員工:2個月
  • 主管和技術人員:3個月
  • 高管:4個月

這些期限以日曆天計算,除非適用的集體協議另有規定。需要說明:試用期的暫停(由於疾病、工傷或僱主倡議的帶薪假期)相應延長初始期限。

定期合同(CDD)

對於CDD,試用期的長度與合同期限成正比:

  • 對於6個月或以下的合同:每週工作1天,最多2週
  • 對於6個月以上的合同:最多1個月

最高法院(社會庭,2019年11月13日,第18-15.442號)再次申明,任何規定更長期限的條款視為未訂明。

特殊合同:學徒和專業化

學徒合同規定試用期為45天,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自由終止。超過此期限後,終止遵循更嚴格的具體規則。專業化合同遵循所選形式的CDD或CDI規則。

試用期的續簽:條件和限制

嚴格受管制的續簽

CDI的試用期只能續簽一次,須同時滿足勞動法典第L.1221-21條規定的三個條件:

  • 行業協議框架必須明確規定
  • 勞動合同或聘用信必須提及續簽的可能性
  • 員工的明確同意必須在初始期限屆滿前獲得

員工的同意不能被假定或默認。根據一致的判例,單純的沉默或不提出正式反對不構成有效的同意。為確保此續簽的安全,許多雇主現在選擇符合eIDAS的電子簽名,它精確地標記同意時間並產生不可否認的證明。

續簽後的最大期限

續簽後,總最大期限為:

  • 工人和員工:4個月
  • 主管和技術人員:6個月
  • 高管:8個月

任何超過這些上限的試用期當然無效,這可能將終止轉變為無真正和嚴肅原因的解僱,伴隨相關的賠償後果。

試用期的終止:程序和預告期限

雇主主動終止

雇主可以終止試用期,無需說明理由,也無需遵循紀律程序。但是,終止不得為濫用、歧視或基於非法理由(健康狀況、懷孕、工會活動等)。如果濫用終止,員工可在勞動法庭尋求損害賠償。

雇主必須遵守的預告期限由勞動法典第L.1221-25條規定:

  • 在職少於8天:24小時
  • 在職8天至1個月:48小時
  • 在職1至3個月:2週
  • 在職超過3個月:1個月

如果雇主不遵守這些期限,必須支付與未完成的預告期相對應的補償金。

員工主動終止

希望終止試用期的員工有48小時的預告期限,如在職不足8天則減為24小時。無需任何理由,也無需支付任何終止賠償。終止採取簡單的書面通知形式,最好是掛號郵件並附簽收回執,或——越來越常見的做法——通過企業合同的電子簽名允許立即存檔。

特殊情況:受保護員工和孕婦

試用期與受保護身份不相衝突,但終止須遵循強化規則。對於任期在試用期內開始的人員代表,終止需要勞動監察員的授權。對於懷孕已申報的員工,如雇主知道此事,終止無效(勞動法典第L.1225-4條)。

合同數字化和試用期安全保障

電子簽名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作用

符合eIDAS第910/2014規程的合格或高級電子簽名,為試用期管理帶來三重附加值:

  • 認證時間戳:合同簽署日期和任何續簽修訂的日期不可否認
  • 存檔證據:電子簽署的文件與紙質書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法第1366條)
  • 同意可追溯性:對於證明員工明確接受試用期續簽至關重要

現代SaaS解決方案允許通過API將這些流程集成到現有的人力資源系統中,根據2024-2025年部門反饋,平均縮短行政入職時間70%。為了進一步了解,電子簽名ROI計算器可以估算您組織的具體收益。

符合規範的合同模板和最佳實踐

使用可下載的合同模板,定期根據立法變化進行更新,大大降低起草錯誤的風險。起草不良的合同——遺漏續簽可能性的提及,或規定過長的期限——可能會使整個試用期無效,並使雇主面臨勞動法庭的調整。

起草時需要注意的要點包括:

  • 明確提及試用期的期限及其續簽的可能性(如適用的集體協議允許)
  • 指明職業類別以證明所選期限的合理性
  • 整合電子存檔條款以供日後修改

適用於試用期的法律框架

試用期受一系列立法和法規文件的管制,雇主和員工必須掌握這些文件以避免任何爭訟。

勞動法典——主要規定

  • 第L.1221-19條:根據職業類別規定CDI試用期的最大期限(工人/員工2個月、主管/技術人員3個月、高管4個月)。
  • 第L.1221-20條:回顧集體協議可規定更短、更有利於員工的期限。
  • 第L.1221-21條:嚴格限制續簽(行業協議框架、合同提及、員工明確同意)。
  • 第L.1221-24條:規定在企業實習後招聘情況下試用期期限的計算規則。
  • 第L.1221-25條:規定雇主主動終止時的預告期限。
  • 第L.1225-4條和L.1225-5條:保護孕婦員工免於自知道懷孕時起的試用期終止。

電子簽署合同的法律效力

  • 民法第1366條:「電子書面與紙質書面具有相同的證明力,但須能適當識別其來源人,並以能保證其完整性的方式制定和保存。」
  • 民法第1367條:將電子簽名定義為「使用可靠的識別程序,保證其與所附協議的聯繫的做法」。
  • eIDAS第910/2014規程(歐盟)——及其後繼eIDAS 2.0正在推行——建立三級電子簽名(簡單、高級、合格),對合格簽名具有法律推定可靠性(第25條第2款)。

GDPR和候選人數據處理

規程(歐盟)2016/679(GDPR)自招聘過程中收集個人數據時適用。雇主必須:

  • 在合同中向員工告知數據處理的目的
  • 將數據保留限制在必要的期限內(實際上,勞動訴訟時效:薪資債權3年、責任訴訟5年)
  • 確保電子簽名服務提供商符合GDPR(歐盟託管、已簽DPA)

參考判例

  • 最高法院社會庭,2019年11月13日,第18-15.442號:任何超過CDD法定上限的試用期無效
  • 最高法院社會庭,2020年11月26日,第19-15.737號:試用期默認續簽無效
  • 最高法院社會庭,2021年4月8日,第19-14.605號:試用期內歧視性終止賠償開權

具體用案例

場景1——45名員工的服務企業頻繁招聘

一家年招聘20人次的數字服務企業面臨雙重問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期限不正確(高管為3個月而非4個月),以及缺乏續簽同意的正式證明。在兩年內兩次勞動法庭調整後,人力資源部門為所有招聘合同建立了先進電子簽名流程。結果:18個月內零形式合同爭訟,簽署平均時間從5天縮短至少於4小時,在SIRH中自動存檔並有認證時間戳。人力資源生產力收益估計每月約2天。

場景2——大型工業集團為高管續簽試用期

一家約600名員工的中型工業集團通過簡單郵件交換為高管續簽試用期,缺乏員工明確同意的明確可追溯性。根據內部法務部門的建議(強調風險),集團部署了集成SIRH的SaaS電子簽名解決方案。每個續簽請求現在生成一個結構化文件,由雙方在初始期限屆滿前電子簽署,帶有發送和接受的時間戳證明。此流程將續簽無效風險降低90%,並簡化了年度人力資源審計。

場景3——管理客戶連續CDD的招聘公司

一家專門從事技術人員臨時招聘的公司幫助中小企業起草和管理3至6個月的CDD合同。這些合同包括與期限成正比的試用期,其計算經常出錯(混淆營業日/日曆日)。該公司集成了根據CDD期限參數化的合同生成器,附帶電子簽名解決方案,允許客戶在不到一小時內簽署和存檔合同。在試用期屆滿前的自動提醒使經理能夠預計終止或確認的決定,達到100%的情況,而之前為60%。

結論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中的關鍵時刻,須遵守雇主和員工都必須掌握的精確法律框架:根據職業類別的最大期限、嚴格的續簽條件、終止時的強制預告期限。此領域的錯誤可能導致昂貴的訴訟和終止的重新定性為無真正和嚴肅原因的解僱。

合同管理的數字化——尤其是通過符合eIDAS的電子簽名——為這些問題提供了實際解決方案:認證時間戳、同意證明、存檔證據。這些工具不再僅限於大型集團;所有結構(無論規模如何)都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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